※受理期限: 即日起至115年7月28日止
※受理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00~17:00
※受理地點:本所1樓社行課
※災害救助種類如下:
一、死亡救助:
(一)因災害致死者。
(二)因災害受傷,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三)因災害而失蹤,經法院裁定死亡宣告確定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害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害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之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害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室內因水災淹水高度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淹水15公分以上50公分以下符合資格者得申請淹水慰助金)
六、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室內因土石流入侵,自住屋室內樓地板起算高度達三十公分以上或面積達二分之一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應備文件:
(一)戶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二)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里長出具之實際居住證明,倘為租屋者請攜帶租賃契約書。
(四)戶長金融機構存摺封面。
(五)如有代辦人,亦請攜帶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六)相關受災照片2張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