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法務部設置廉政署外界主要疑慮及說明

 法務部設置廉政署外界主要疑慮及說明 99.12.15核定(更新版)
         
壹、我們為什麼設立廉政署
【一】我們為什麼需要廉政署?.................................1
【二】成立廉政署與現況有何不同?為何不能加強現有肅貪機制以發揮
      打擊貪腐之功能?.......................................4
【三】民眾是認為政府做得不夠好,而不是要成立廉政署!.........6
【四】即使有反腐敗公約,各國也沒有成立一個廉政公署...........8
【五】難道設立廉政署就可以「弊絕風清」?.....................9
貳、廉政署的獨立性與人權保障
【六】廉政署僅設在法務部下,層級不夠高,獨立性不夠...........10
【七】香港經驗何處不符我國體制。..............................11
【八】廉政署如何結合查處與預防,做好廉政工作?...............12
【九】廉政署是拼裝車、新瓶裝舊酒,只是政風司換個招牌?.......13
【十】廉政署人員具司法警察權是「人二、白色恐怖」復辟?......14
【十一】廉政審查會違反偵查不公開,且為廉政署的太上組織......15
【十二】廉政審查會如有功能,為何檢察署、調查局沒有?設廉政審查
        會,還由各界人士組成,就是要追殺在野黨!............16
參、反貪腐的交叉火網
參之一:與政風體系之關係
【十三】政府機關發生貪瀆事件,都是政風預防不力,政風哪有能力加入廉政署?..........................................17
【十四】成立廉政署還不是讓機關的政風人員升官發財而已!......18


參之二:與調查局之關係
【十五】廉政署與調查局職掌是否疊床架屋?....................19
【十六】成立廉政署之後跟調查局關係呢?如果調查局仍然辦肅貪,就
        會像發非法外勞一樣,移民署、警察局、勞委會互踢皮球,反
        而到時沒有人辦。....................................20
【十七】廉政署與調查局互相競爭結果就是濫行起訴?............22
參之三、與檢察體系之關係
【十八】「駐署檢察官」機制,不會成為另一個地檢署!...........22
【十九】廉政署與特偵組職掌是否疊床架屋?....................23
【二十】廉政署首創「駐署檢察官」制度,是否與現行法院組織法、刑
        事訴訟法等法制互生扞格?............................24
【二一】廉政署首創「駐署檢察官」制度,如果能提升效率,為何調查
        局不也派駐檢察官?..................................26
肆、擴大反貪能量,將打擊公務員士氣、影響效率?
【二二】成立廉政署似乎是指公務員會貪污,像是侮辱公務員?....27
【二三】特偵組、檢察官、調查局均可調查貪瀆,還有政風、會計、審
        計、監察院在監督公務員,再增設廉政署,更讓公務員投鼠忌
        器,裹足不前。......................................28


【一】我們為什麼需要廉政署?
◎除惡務盡,絕不與腐敗勢力妥協
「我有決心,我有非常大的決心要建立乾淨的政府,不是只有首長本身清廉,要讓清廉成為每一個公務員心中的理念,讓每個公務員都知道清廉是不能夠違反、不能夠踐踏的原則,而且絕不容許少許貪瀆的官員讓所有公務員蒙羞、讓政府形象被破壞、讓公權力被腐蝕。」7月20日,總統在成立廉政署的記者會上,向人民與全體公務員做出莊嚴的宣示。
99年6月初,多位警察出入黑道經營的場所,引起全民關注;7月初,高等法院院幾位法官涉嫌集體收賄,更令舉國譁然。政府當然不能夠容許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被極少數不肖警察、法官與檢察官輕易摧毀,因此,一定要提出更有效的防貪、肅貪行動,才能夠向人民交待。
 
建立廉政專責機關,以圖正本清源
制度上,因為法律體系不同,我們沒有仿照香港或新加坡的模式,讓「廉政署」直屬最高行政首長或國家元首。但我們的策略和香港相同,「執法、預防、教育」三管齊下,由我國第一個專責廉政機關「法務部廉政署」統籌規劃執行,讓肅貪力量更強大周延。
「廉政署」只調查貪瀆,所以跟調查局、警政署、海巡署等其他犯罪調查機關不會疊床架屋,不會爭功諉過,各機構都是在獨立偵辦的檢察官指揮之下辦案,彼此分工合作,形成「交叉火網」,更能杜絕貪腐死角。
在勿枉勿縱、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下,設立「廉政署」的最主要目標,第一、要降低犯罪率,透過反貪、防貪,減少貪污;第二、要提高貪污定罪率,若真有貪污,要掌握充分證據以定罪。
 
成立廉政署三大主因:
第一、 要加大、增強我們肅貪與防貪的能量在肅貪方面,「廉政署」不但有駐署檢察官,還有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及調查權的「廉政官」,足以深入瞭解機關內部可能發生的貪瀆,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搜索、扣押,乃至於羈押,就會提升它肅貪的能量、效率與成果。在防貪方面,各級政風機構遍佈在1,900多個機關,可透過「廉政署」來強化,尤其希望貫徹97年8月1日公布實施的《廉政倫理規範》,規範公務員的社交應酬。
第二、要符合民眾的期待。近兩年,民調顯示有七成以上民眾希望政府設立專責肅貪機關。
第三、要符合國際潮流。聯合國在2003年通過《國際反腐敗公約》,要求締約國能夠成立一個或數個肅貪與防貪的機關。設立廉政署,正是向國際間展現我們肅貪、防貪的決心。
 
杜絕貪瀆,機關首長決心為必要
成立「廉政署」就能解決政府裡面貪瀆的風氣嗎?當然不可能。總統強調,杜絕貪瀆與首長決心有絕大關係,並提出每一位公務機關首長應有的風骨與作為:
(1)防貪「四不」,以身作則:
「不願貪」,因為自持清廉;「不必貪」,因為俸足養廉;「不能貪」,因為法規完備、無隙可鑽;最後是「不敢貪」,嚴刑峻法、不敢違逆。
(2)肅貪16字,不怕家醜揚:
機關內部發生問題,應用16個字處理:「主動發掘、明快處置、配合偵辦、對外說明」。首長必須有決心,讓部屬齊一步伐,尤其不能有害怕家醜外揚的心態。
(3)定期廉政會報,貫徹倫理規範:
中央與地方各機關,都應該定期透過廉政會報來檢討機關內部的風紀,貫徹行政院通過實施的《廉政倫理規範》。


 

【二】成立廉政署與現況有何不同?為何不能加強現有肅貪機制以發揮打擊貪腐之功能?
我們認為成立廉政署與現況有三種不同:
(一)唯一專責廉政機構:廉政署是我國唯一符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6條與第36條規定的廉政專責機構,代表我國願意遵守國際規約的承諾,並提升我國國際廉能形象。
(二)首創「駐署檢察官制度」:廉政署署本部及各地區調查組之廉政官具有司法警察權,由派駐廉政署檢察官直接指揮偵辦貪瀆案件,建立檢察官「期前辦案」模式,在案件醞釀階段即投入偵辦,更能及早掌握犯罪事證。
(三)創設「廉政審查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廉政審查委員會」,防止誤判、拖辦及包庇吃案,監督廉政署透明的運作,可提升其獨立性與超然性。
廉政署可發揮三項不同的效果:  
(一)加大、增強肅貪防貪能量:廉政署職掌包括國家廉政政策擬訂、協調及推動、貪瀆預防、反貪宣導、貪瀆相關犯罪調查等事項,分從治標、治本整治貪腐,採取社會參與、預防弊端、教育宣導、懲治貪腐多管齊下策略,方能形成完善的廉政網絡,從根本解決貪腐問題,降低貪瀆犯罪率。
(二)提升貪瀆定罪率:廉政署由駐署檢察官、廉政官結合政風機構熟悉機關生態及作業法規流程的優勢,更能精準判斷犯意及掌握犯罪事證,提升定罪率,達成「抓得到、判得下」的目標。
(三)確實保障人權:廉政署將建立嚴謹的工作紀律,絕不追求「辦得大、辦得多」,而致力於「辦得準、辦得好」,務求樹立良好的辦案紀律與偵查文化。發動肅貪行動,將以「不張揚、不放話、不誇大」之辦案風格,使被調查公務員之人權及機關聲譽均獲得充分保障。

【三】民眾是認為政府做得不夠好,而不是要成立廉政署!
馬總統上任以來,法務部訂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廉政措施,並結合各機關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各項作為。而依據「國際透明組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公布「貪腐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CPI),我國業從2008年的第39名逐年提升至今(2010)年之第33名,進步6名。顯示近年來致力改善國際廉政評比的策略與改革作為已見成效。
法務部從民國86年起委託專業機構(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全國公信力民意調查公司及台灣透明組織協會)辦理「台灣地區民眾對政府廉政主觀指標」民意調查。(詳參下表及下圖)
其中民調以「請問您認為政府成立一個專門的廉政機關(例如:廉政署或廉政局),來處理有關貪污方面的問題,對提昇政府的清廉程度有沒有幫助?」題目詢問受訪者意見。經檢視歷年調查結果發現,平均調查結果約有71.2%受訪者對此一議題表達肯定。
另行政院研考會99年7月21日發布「民眾對成立廉政專責機關相關議題的看法」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多數民眾對未來成立廉政署之政策規劃大都表示肯定與認同,本部亦將持續推動相關施政作為,俾使我國廉政建設更臻完善,真正符合多數民意的期待。
支持率
認同理由
近7成
對提升政府的清廉程度有幫助
7成1
幫助提升臺灣的國際形象及提升國家競爭力
7成1
可展現政府反貪污的決心
 
 
調查期間
調查結果
92/8
93/7
93/10
94/7
95/7
96/7
97/7
98/6
99/7
歷年平均
贊成 (%)
78.6
71.1
72.3
68.0
65.7
65.3
75.7
72.9
71
71.18
不贊成 (%)
12.7
17.9
18.9
24.2
27.2
28.1
17.6
21.8
22.4
21.2%
受訪者對成立廉政署以提升政府清廉度之看法歷年調查結果一覽表(法務部)
 
受訪者對成立廉政署提升政府清廉度看法之趨勢變化圖



【四】即使有反腐敗公約,各國也沒有成立一個廉政公署?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確立全球反貪腐法律架構,其中第6條與第36條特別要求締約國成立一個或數個肅貪與防貪的專責機構。我國雖非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締約國,惟依憲法第141條「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之宗旨,身為國際社會的一員,亦有義務落實該公約;且本部及行政院研考會歷年民意調查顯示,國人對成立專責廉政機構均有七成以上的支持率。
廉政與一國之競爭力息息相關,新興國家面對嚴重貪腐之侵蝕,為追求經濟發展保障公平競爭,逐漸設置廉政專責機構,如新加坡、印尼、泰國、馬來西亞、韓國、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其中泰國、韓國等國家甚至於憲法層次規範廉政機構之設置,澳大利亞各邦也有設立廉政公署或反貪污局。至於其他國家,則有設置多個廉政專責機構的情形,故廉政工作走向專業專責,當是世界的趨勢。
參酌新加坡「貪污調查局」及香港「廉政公署」肅貪倡廉工作普遍獲得肯定,分析其「廉政專責機關」之成功元素,係採取治標(執法)、治本(防貪)及根除(教育)的策略;爰此,我國設置結合廉政預防、肅貪執法之專責廉政機構,除整合廉政政策事權及展現打擊貪腐決心,回應民眾殷切期盼外,並有呼應國際倡議及順應世界潮流,提高國際聲望的效果。

【五】難道設立廉政署就可以「弊絕風清」?
「弊絕風清」是每個政府廉政工作的願景,但即使全世界最清廉的國家依然會存有貪腐現象;依據國際透明組織發表的2010年「貪腐印象指數」顯示,我國在全球178個國家中排名第33名,屬中度廉潔的國家,而新加坡與香港地區等高度廉潔的國家或地區,還是有貪瀆案件發生。所以,反貪腐工作是必須不斷地持續進行,而且是任何一個政府永遠的挑戰和責任。
成立廉政署的目的在於設置一個能夠整合反貪、防貪與肅貪機制的全新專責機關來策劃與執行國家廉政建設。我們相信,經由適當的整合規劃,並形成全民反貪文化,可以達成降低貪瀆犯罪率、提升貪瀆定罪率及確實保障人權三大目標,以達成公務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四不」境界。


【六】廉政署僅設在法務部下,層級不夠高,獨立性不夠?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是以檢察官為偵查的主體,而檢察官所屬之檢察機關則隸屬於法務部,於法務部下設置廉政署,並調派檢察官直接駐署,指揮偵辦貪瀆案件,本來即具有超然的獨立性;且因同屬法務部,在偵辦貪瀆案件時,檢察官可先期指導、審查案件調查之進行,於統籌偵辦人力、資源結合,較隸屬其他機關更具效率。
未來廉政署署本部及各地區調查組之廉政官具有司法警察權,由派駐廉政署之檢察官直接指揮偵辦貪瀆案件,貫徹檢察官偵查主體的精神,發揮以臂使指偵查效能,提升其辦案效率與獨立性。另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廉政審查會」,定期審查結存案件,防止誤判、拖辦及吃案,監督廉政署運作之透明,更將提升廉政署的獨立性和超然性。
將廉政署設在總統府、行政院或監察院,不但不利於肅貪工作之提升,反而因破壞法律既有制度而難以順利推動肅貪工作。因為在檢察官是偵查主體的現行體制下,將使檢察官指揮監督偵查工作的效率降低;同時,會把刑事訴訟制度打亂,提供外界不當想像的空間。
觀察近期檢察官指揮偵辦社會矚目重大弊案,均係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在檢察官指揮下同心協力偵辦,益徵刑事案件之偵查與辦案機關的層級無關。

【七】香港經驗何處不符我國體制?
我國與香港之司法體制確有不同,但規劃推動整體廉政策略卻是相同。
我國刑事訴訟法屬於大陸法系,香港司法制度係屬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而檢察機關則隸屬於法務部,在法務部下設置廉政署,並調派檢察官直接駐署,指揮偵辦貪瀆案件,可先期指導、審查案件調查之進行,於統籌偵辦人力、資源結合等方面更具效率,符合我國刑事偵查體制。
「執法、預防、教育」的反貪策略,是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的因素之一,與我國廉政策略相同,也就是廉政工作的正本清源之道,須反貪、防貪、肅貪三管並進,預防與查處相輔相成,達到每位公務員均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四不」目標,同時兼顧保障人權,才是進步的法治國家,對於國外成功經驗,仍然值得參考學習。

【八】廉政署如何結合查處與預防,做好廉政工作?
廉政工作應該標本兼治,肅貪(執法)僅是治標的查處手段,反貪(教育)、防貪(預防)方是治本之道。或許有人覺得,預防不會有作用,只要加強查處就可以了,但以明太祖朱元璋為例,他嚴刑峻罰,欲以殺止貪,尚且感嘆說:「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
「執法、預防、教育」的反貪策略,是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的因素之一,所以廉政工作的正本清源之道,須反貪、防貪、肅貪三管並進,預防與查處相輔相成、不可偏廢,以達到每位公務員均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四不」目標,同時兼顧保障人權,才是進步的法治國家。
法務部廉政署將分從治標、治本整治貪腐,發展適合我國制度的作法,結合政風機構推動社會參與的反貪工作,形成完整的廉政網絡,藉由不斷推動教育宣導及制度改善的預防措施,防制貪污,倘仍有公務員知法犯法,將視具體情節,分別啟動行政、刑事懲處,同時對其他公務員形成警示效果,嗣後再檢討機關貪污風險管理,策進預防機制,逐步完善各項制度。

【九】廉政署是拼裝車、新瓶裝舊酒,只是政風司換個招牌?
廉政署是依《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精神與內容而設計,絕非是政風機構改制。廉政署成立初期僅規劃設置200人,將自檢察(司法)事務官、調查官、司法警察(官)及現有政風人員中,嚴格甄選具犯罪調查實務經驗者,及法律、財經、工程、科技、外語等專業人才,加入廉政工作行列。在調查案件時則與司法警察(調查)機關以交叉火網、分進合擊的方式,強力肅貪。未來法務部更將建立嚴格考核機制,隨時淘汰不適任人員,故廉政署絕對是一支公正、廉潔且專業均屬上上之選的生力軍。
廉政署將採「駐署檢察官」機制,建立檢察官先期介入偵查之期前辦案模式,由各地檢署派駐檢察官於廉政署,直接指揮廉政官及相關司法警察偵辦貪瀆案件,經由多重過濾查證機制,精準掌握犯罪事證,在「檢察一體」及「偵查不公開」之下,落實保障人權及展現偵查犯罪之獨立性,並秉持案件不分大小、公開透明、不論層級,事證明確一律嚴辦之原則,提升偵辦貪瀆案件之時效與效率,於精緻偵查之效能中提高定罪率,展現政府肅貪決心。
廉政署另將設置「廉政審查會」,遴聘社會各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共同監督廉政署業務推動。廉政審查會除提供廉政政策之諮詢、評議事項外,並針對民眾投訴、社會輿論質疑處理失當及調查結果未移送偵辦等線索,進行事後之審查監督,以促進廉政署公正超然行使職權,樹立依法行政之廉明形象,接受全民監督與檢驗,獲取社會大眾信任。

【十】廉政署人員具司法警察權是「人二、白色恐怖」復辟?
(一)廉政人員與政風人員不同。
廉政署「廉政人員」,當執行貪瀆案件調查事項時,具「司法警察權」,係依據《廉政署組織法》,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權保障絕不打折扣。
其他機關「政風人員」並不具司法警察權,仍依照《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遍佈1,900多個行政機關辦理反貪宣導、防貪及肅貪業務,協助機關首長推動端正政風興利行政之工作。
(二)廉政署與各機關政風單位之關係
廉政署將專責辦理國家廉政政策的規劃設計,推動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等業務不會涉足政治偵防、國家安全等情治工作,未來更將設置有民間公正專業人士參與的廉政審查會,對案件處理進行監督審查,增進透明性與獨立性。
而政風機構功能係配合機關需求,以預防貪瀆為主軸,由廉政署指揮逐步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各項預防措施為目標,未來廉政署將輔以各級政風機構形成「預防─查處─再預防」連貫作業機制,實踐公務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之「四不」目標,並全力推動反貪教育宣導,促使社會大眾共同參與廉政工作,以防制貪污犯罪,提升優質行政效能,進而充分保障人權。「人二、白色恐怖」早已走入歷史近20年以上,所謂「復辟」實屬多慮。

【十一】廉政審查會違反偵查不公開,且為廉政署的太上組織?
為了提高運作的透明度及獨立性,廉政署設計了外部審議機制「廉政審查會」,遴聘法律、財經、工程等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11至15人擔任委員,增進廉政署業務推動及案件處理之超然性及公信力。
「廉政審查會」僅就調查已告一段落的線索進行審議,並不會干預偵辦中之案件,且「廉政審查會」為廉政署內部之評議、審查機制,也沒有偵查不公開之問題。
「廉政審查會」的首要任務,在於審議經廉政署調查後,認未涉嫌犯罪,不予移送檢察機關偵辦等線索,進行事後之審查監督,避免有所謂「吃案」或處理不當之質疑;至於經廉政署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之案件,均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或由法院審理或由檢察官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廉政審查會絕無太上皇之疑慮。

【十二】廉政審查會如有功能,為何檢察署、調查局沒有?設廉政審查會,還由各界人士組成,就是要追殺在野黨!
廉政署設置「廉政審查會」,遴聘法律、財經、工程等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11至15人擔任委員,執行職務須超越黨派以外,不受任何干涉,亦無任何黨派色彩,並以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有效發揮「廉政審查會」的監督功能。
其目的在提供專業諮詢,並藉外部審議機制,以增進法務部廉政署的透明度,提升其獨立性,不受外界或政治干擾,避免有所謂「吃案」或處理不當的質疑,對於廉政署處理之情資,為事後審查。至於經廉政署檢察官偵辦的案件,不論是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均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或由法院審理或由檢察官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

【十三】政府機關發生貪瀆事件,都是政風預防不力,政風哪有能力加入廉政署?
依現行機制,政風機構在機關內是以貪瀆預防為主,查處為輔,協助機關辦理防貪、反貪與肅貪等工作。然而貪腐形成之原因眾多,例如:個人因素、機關首長是否重視或機關內防貪機制是否健全等都是貪腐是否發生的原因。而在機關內,重視解決貪瀆問題的決心,並認同政風工作的價值,使其推動順利,形成一種組織文化,讓機關成員齊一步伐,才是解決貪污問題的良方。機關內發生貪腐事件,預防工作固應檢討,惟預防與肅貪相輔相成,單靠一方皆不足以成事。
政風人員在機關配置之員額非常有限,且政風人員不具司法警察權,僅能做行政調查,故政府機關發生貪腐,實不能全歸於政風預防不力,但政風人員做好防貪工作,必然可以減少貪瀆案件。政風人員中不乏具有熟悉機關法規及行政流程的基礎之優秀、專精之政風人員,可以協助檢察官對貪瀆犯意及違反法規的判斷,以加入廉政肅貪行動,並加以適當的訓練和紀律管理,取得「廉政官」的身份,受駐署檢察官指揮偵查貪瀆犯罪,相信更能結合肅貪、反貪及防貪之功能,加大廉政工作之能量,提升預防與肅貪之效能。

【十四】成立廉政署還不是讓機關的政風人員升官發財而已!
設置法務部廉政署是為了加大、增強肅貪防貪能量、降低貪瀆犯罪率、提升貪瀆定罪率及確實保障人權。未來廉政署更是專責辦理國家廉政政策的規劃設計,推動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等業務的廉政專責機關。
廉政署的組織架構係規劃為中央行政機關的三級機關,其組織編制、員額及官等,均依據考試院訂頒之「各機關職稱及官等等員額配置準則」設置。
全國政風機構政風人員共有二千多人,廉政署成立初期僅規劃設置200人,除了從現有政風人員中,遴選少部分學識、操守、能力、專業均屬一流之政風人員外,其餘將甄選檢察事務官、調查官、司法警察(官)等加入廉政人員行列,廉政署配置員額或職務均是為發揮最大功效所提出最精簡的規劃,所以廉政署成立絕非只為機關政風人員升官發財。

【十五】廉政署與調查局職掌是否疊床架屋?
法務部廉政署具有規劃廉政政策、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職掌,而肅貪僅是調查局查察賄選、國家安全及經濟犯罪等職掌的ㄧ部分,且調查局未主管廉政政策規劃與「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等防貪工作。故兩個單位僅在肅貪方面職權相同,而在防貪與反貪工作上,並不重疊。再以毒品防制來說,調查局組織法明定為調查局20項職掌之一,但是由警察、調查、海巡、憲兵、海關等分進合擊,發揮整體效益。
將來廉政署是專責但不獨占,全力辦理公部門的肅貪案件,配合與調查局明確且適當的分工,在檢察官統合、指揮下,形成「交叉火網」,發揮複式布網功能,進而減低犯罪死角。
因此,這是發揮整體戰力,絕不會一案兩辦,也不會增加作業流程,若有踩線疑慮,由最高檢察署中央肅貪督導小組,及各地檢署肅貪執行小組,負責肅貪調查行動的協調,並不會重疊,即可避免疊床架屋。

【十六】成立廉政署之後跟調查局關係呢?如果調查局仍然辦肅貪,就會像發非法外勞一樣,移民署、警察局、勞委會互踢皮球,反而到時沒有人辦。
法務部廉政署具有規劃廉政政策、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職掌;而肅貪僅是調查局查察賄選、國家安全及經濟犯罪等職掌的ㄧ部分,且調查局未主管廉政政策規劃與「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等防貪工作。故兩個單位僅在肅貪方面職權相同,而在防貪與反貪工作上,並不重疊。再以毒品防制來說,調查局組織法明定為調查局20項職掌之一,但是由警察、調查、海巡、憲兵、海關等分進合擊,發揮整體效益。
就廉政署肅貪業務面而言,凡是公部門或與公部門有關的貪污案件,皆為法務部廉政署偵辦之範圍;雖然法務部調查局仍然辦理肅貪案件,惟如有兩機關受理同一案件,屆時將由偵查主體之檢察官統合、協調。廉政署與調查局受理、偵辦貪瀆犯罪案件,職掌明確,分工清楚,不容推諉。而且,廉政署成立後,將強化與調查局之聯繫協調及合作事宜,絕不會有互踢皮球的情形發生。

【十七】廉政署與調查局互相競爭結果就是濫行起訴?
廉政署與調查局係屬夥伴關係,二者為法務部的左右手;未來在肅貪工作方面,將以分進合擊、交叉火網之方式,共同打擊貪腐,降低貪瀆犯罪率。將來廉政署專責偵辦公部門的貪瀆案件,但不獨占,與調查局明確且適當的分工配合,在檢察官統合、指揮下,形成「交叉火網」,發揮複式布網功能,進而減低犯罪死角。
廉政署首創「駐署檢察官」機制,建立檢察官「先期介入」偵查之期前辦案模式。由各地檢署派駐檢察官於廉政署,指揮廉政官及相關司法警察(官)偵辦貪瀆案件,係以多重過濾查證機制,精準掌握犯罪事證,於兼顧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之檢察一體、偵查不公開等規定,秉持案件不分大小、公開透明、不論層級,事證明確一律嚴辦等原則實施偵查,強化貪瀆案件偵辦效能,精緻偵查作為提昇定罪率,不會發生有濫行起訴之情形,並藉以落實保障人權。

【十八】「駐署檢察官」機制,不會成為另一個地檢署!
廉政署成立後,主要業務有國家廉政政策規劃,及推動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而僅在肅貪業務,以駐署檢察官機制來指揮、監督貪污案件之偵辦,增加肅貪效能,提升定罪率並保障人權。至於非肅貪業務,則不是駐署檢察官的工作範圍,尤其廉政署以反貪、防貪為主,肅貪為輔,與檢察署是以偵辦刑案為主不同,故廉政署採駐署檢察官機制,不會成為另一個地檢署。

【十九】廉政署與特偵組職掌是否疊床架屋?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與廉政署,二者屬性不同;關於貪瀆案件之偵辦,於對象、案件範圍皆顯有不同,不會有疊床架屋情形發生。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則係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規定,屬檢察體系之一環,職司「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等一定層級以上重要職務人員之貪瀆案件及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之案件。
法務部廉政署的任務,係專責辦理國家廉政政策,推動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等項業務。就肅貪業務而言,廉政署為司法警察性質,主要執行公務員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輔助檢察官負責先期之情資線索查證,並接受檢察官指揮;至如屬特別偵查組之偵查案件,將移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偵辦,不會重疊。

【二十】廉政署首創「駐署檢察官」制度,是否與現行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制互生扞格?
由各地檢署派駐檢察官於廉政署,指揮廉政官及相關司法警察(官)偵辦貪瀆案件,係以多重過濾查證機制,精準掌握犯罪事證,於兼顧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之檢察一體、偵查不公開等規定,秉持案件不分大小、公開透明、不論層級,事證明確一律嚴辦等原則實施偵查,當能有效落實人權保障,並強化貪瀆案件偵辦效能,俾藉精緻偵查作為提昇定罪率,展現政府肅貪決心。
我國刑事訴訟法屬於大陸法系,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而未來廉政署人員執行貪瀆犯罪調查職務時,司法警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應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故廉政署廉政人員知有貪瀆犯罪情形,即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應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偵辦案件除內部檢察一體的指揮外,對外獨立行使職權,廉政人員開始偵辦貪瀆案件即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可以確保案件偵辦不受干擾,且因檢察官自一開始即指揮偵辦,對證據之蒐集及法律適用均較精準,亦必更符合刑事訴訟之相關規定,不但對人權更有保障,且可使定罪率提高。故檢察官駐署指揮偵查貪瀆犯罪之偵辦,與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無悖。
廉政署駐署檢察官制度係為突破國家機關就貪瀆不法案件固有調查模式(由各政風機構發掘貪瀆線索後,嗣移法務部調查局強化蒐證,最後由該局函請檢察機關立案偵辦),由檢察官直接參與廉政署調查程序,提昇蒐證品質與辦案效能,建立檢察官「先期介入偵查之期前辦案模式。於此,實與社會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時,常由檢察官到場指揮偵辦、囑由司法警察(官)就犯罪事證進行蒐證一情符合;又如選舉期間,為期有效查察賄選、防制暴力介入,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查察賄選執行小組,並指派檢察官進駐分局,指揮警調人員即時偵查賄選、暴力犯罪,以收速效,均屬適例。

【二一】廉政署首創「駐署檢察官」制度,如果能提升效率,為何調查局不也派駐檢察官?
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條規定,其掌理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貪瀆、賄選查察、重大經濟犯罪、毒品、洗錢、電腦犯罪之防制,並負責組織犯罪、國內安全調查、機關保防業務、全國保防及國民保防教育、涉外國家安全調查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兩岸情勢及犯罪調查、鑑識、通訊監察及其他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其中安全調查、機關保防與國民保防教育及相關資料蒐集等均不屬於檢察官偵辦案件之範疇。反之,廉政署成立主要負責規劃國家廉政政策,以及推動反貪、防貪、肅貪的工作。肅貪工作成功與否,與檢察官派駐,先期介入息息相關,是以,廉政署有必要派駐檢察官,而調查局則不必要派駐檢察官。
廉政署成立後,主要負責規劃國家廉政政策,以及推動反貪、防貪、肅貪的工作。廉政署首創駐署檢察官制度,是為了突破以往對於貪瀆案件的調查模式,建立檢察官先期介入廉政署調查案件的模式,提昇蒐證品質與辦案效能。


【二二】成立廉政署似乎是指公務員會貪污,像是侮辱公務員?
依據國際透明組織自1995年以來,每年發表的各國貪腐印象指數(CPI)顯示,若以10分為最清廉,我國歷年分數始終在5到6分間起伏擺盪,顯見我國廉政發展仍有空間,國際上對我們的評價就是如此,這是一個必須面對的事實,包括公務員都應該深入體會。
法務部廉政署將分從治標、治本整治貪腐,以防貪、反貪為主,肅貪為輔,發展適合我國制度的作法,結合政風機構推動社會參與的反貪工作,形成完整的廉政網絡,藉由不斷推動教育宣導及制度改善的預防措施,防制貪污,倘仍有公務員知法犯法,才視具體情節,分別啟動行政、刑事懲處,同時對其他公務員形成警示效果。
國內的媒體經常揭露政府的貪腐情形,民調也證實民眾對政府控制貪腐的努力尚不滿意,並期望設置廉政專責機構。廉政署就是基於呼應民眾的期待、符合國際潮流,並加大、增強我們肅貪與防貪的能量而設立,以使我們的廉政工作更能發揮效果,達成降低貪瀆犯罪率、提高貪瀆定罪率和確實保障人權三大目標,從根本上提升人民對政府的信賴,如此,公務員才有尊嚴,服務公職才有榮譽。


【二三】特偵組、檢察官、調查局均可調查貪瀆,還有政風、會計、審計、監察院在監督公務員,再增設廉政署,更讓公務員投鼠忌器,裹足不前。
廉政工作具有專業性及多面向,故即使世界各國政府已有檢察、司法警察、會計、審計、監察部門,惟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仍倡議各國設置專責廉政機關。
特偵組、檢察官、調查局其任務在於司法肅貪工作,偵辦貪瀆犯罪僅為其業務職掌之一環。惟廉政署則具有規劃廉政政策、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職掌,且首要目標係透過反貪、防貪工作,以降低貪瀆犯罪率,故廉政署將協助公務機關建立防貪機制,避免貪腐發生,並減少因勇於任事卻被誤解為貪瀆而受刑事偵查之累。
廉政署在司法肅貪方面是專責但不獨占,配合與調查局明確且適當的分工,在檢察官統合、指揮下,形成「交叉火網」,以分進合擊方式,發揮複式布網功能,減低犯罪死角,絕不會一案兩辦,也不會增加作業流程;與調查局間如有踩線疑慮,可由最高檢察署中央肅貪督導小組及各地檢署肅貪執行小組,負責肅貪調查行動的協調,可避免同一事件受不同單位重複偵查困擾之苦,因此不會發生肅貪機關重疊或過多的問題。
關內之會計單位屬內部控制,監察院則以彈劾、糾舉及審計,於外部監督,各有其功能面相。廉政署結合政風機構防貪、反貪功能,協助司法機關研判案情,防止誤辦,且促進機關透明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確保實踐公務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保障大多數奉公守法的公務員。